排污许可证申领三大误区,污水处理站恶臭排放口最容易漏报
污水处理站要不要办排污许可证,很多运营方到现在都还没搞明白边界在哪。先把几条政策原文摆出来。
- 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,确立「一证式」管理,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唯一合法凭证,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均属违法行为。
- 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》把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列入了申请范围,明确了分批申请的时限要求,逾期未申请、擅自排污的按无证排污查处。
- 许可证载明的不只是废水排放口和排放限值,站内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口——氨、硫化氢等特征污染物同样要载入证内,并执行相应的浓度限值。
- 取得许可证后,企业须按证定期开展自行监测、按时提交执行报告,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公开相关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核查。
条款摆出来之后,回头看现实里的几个误区就清楚了。第一个误区,是把环评批复文件当成排污许可证本身。环评是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文件,回答的是「这个项目能不能建」;许可证是运营阶段的排污凭证,回答的是「建成之后能不能排」。环评批复完成不代表可以直接排污,运营前必须另行申领,这是两件不能划等号的事。
第二个误区,也是污水处理站最容易踩的一个:觉得自己主业是处理废水,恶臭废气跟许可证没什么关系。事实是,调节池、曝气池、污泥脱水机房这些敞开式构筑物散逸出的恶臭气体,同样属于登记范畴。我们在给污水处理站配套恶臭治理设施时,见过不止一次因为许可证申报时漏报了这类排放口,后续现场核查被要求限期整改——济南金浩丰的工程师现在都会提醒客户,申领前先把站内所有敞开式构筑物的恶臭排放点位摸排一遍,一次报全,比后续办变更省事得多。
第三个误区,是以为许可证申领下来就是终身有效,不用再管。许可证是有有效期的,到期需要办延续;工艺、规模、排放口位置发生变化时,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;自行监测数据造假或者不按证排污的,许可证还可能被撤销。申领只是第一步,后面的台账、监测、报告,才是长期要做的功课。


